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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永发[2004]12号)
来源:本站原创   www.zgyd.com.cn   2008-8-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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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兴县委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永发〔2004〕12号

一、基本思路

1.进一步扩大全县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和扩大投资,全面推进“三化”进程,增加就业机会,拉动经济的快速增长,促进我县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稳定。

2.接轨世贸规则,实行企业国民待遇。

二、全面放宽市场准入领域

3.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投资的行业、项目和商品外,其它一律允许投资经营。

4.按照《永兴县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投资发展科技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企业;鼓励投资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高新技术产业、商贸流通业、城镇建设、中介服务;鼓励投资参与政府统一规划的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以及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鼓励投资参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福利等社会事业发展。

三、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

5.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产性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土地价款建立了基准地价体系的区域按不低于出让地块级别基准地价的70%缴纳;未建立基准地价体系的区域按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安置费、土地开发成本以及按规定应上缴的有关税费之和缴纳。投资上规模、回报高的项目,为降低进入门槛,投资者可以在支付土地成本价后,剩余部分分期缴纳土地价款。

6.按照《永兴县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投资上规模,属鼓励发展类和改造提高类的产业项目,其先期缴纳的土地价款数额经政府同意后可予适当优惠。

7.投资3000万元或安置劳动力500人以上以及对本县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生产性项目,其先期缴纳的土地价款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8.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地。

9.投资农业综合开发(从事农、林、牧、鱼业)使用国有农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使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水、荒滩、荒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其使用权可以确定给投资者使用。

10.出口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厂房、附属设施等建设用地按第5条执行,末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按第9条执行。

11.搞好优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限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投资者使用国有存量土地,自资料报送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好用地手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自资料报送齐全之日起1个半月内办好用地手续。特殊项目适当延长。

四、收费优惠

12.县工业项目区的项目按永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实行零收费。

13.推行企业税费《缴纳明白卡》制度。由县经保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发《缴纳明白卡》,并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个口子”收费。凡《缴纳明白卡》以外的各项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凡须调整的收费项目,依法由县经保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缴纳明白卡》中作相应的调整。

1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县级行政事业规费免缴3年。

五、水电优惠

15.在县工业项目区内所有类型的投资项目,在政府控股县自来水公司的条件下,用水价格按生活用水的最低价执行。

16。对符合《永兴县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发展类和改造提高类产业项目,均给予一定的用电优惠;用电优惠办法按国家政策规定另行制定。

六、财税优惠

17.在本县投资的各类纳税企业由本县财政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年纳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该企业年入库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的4%计奖;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该企业年入库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的6%计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该企业年入库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的8%计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年入库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的10%计奖。

七、强化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8.在县、乡镇工业项目区落户的企业,其职工及其家属要求转为本县常住户口的,可以转为本县居民,户口落在所属企业。在办理过程中,只收取工本费。其子女需就读本县中小学校的,应随到随读,且一律按本校区范围内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

19.凡涉及外来投资的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

20.推行审批代理制。凡在县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投资业主书面授权,依据管理职能按以下顺序分别由有关部门代投资业主办理各种报批手续,实行全程代理制度。属境外投资项目,由县外经贸局负责代办;其他投资项目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理办)全程代办。各代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向被代办单位收取服务费或劳务费。

21.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属本部门权属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同时说明原因。属故意刁难,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2.实行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加强对投资企业的后续服务。对重点投资项目,由县计划部门、县外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23.坚决制止“四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县经保委要督促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各类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以外的收费、罚款,以及强行推销书刊、强拉赞助的行为;禁止要求企业出资、出物开展各种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企业的“吃、拿、卡、要”行为。

24.实行经济发展环境“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度。对严重影响经济环境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依法行政而受到处分的单位和个人,每发生1次,黄牌警告1次。黄牌警告2次以上,(含2次),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责任人当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单位一把手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25.加强司法服务。法院要积极支持企业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并加大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执行力度;政府法制监督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公安部门要严肃处理侵犯企业权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劳动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力度,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司法部门须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或外资企业由县经保委作为优化经济环境重点联系单位。

26.实行社会政治公平待遇。对在县域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纳入各级劳动模范评选范围,评为劳动模范的,享受相应待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吸收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

八、其他

27.属《永兴县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投资项目的不享受本规定的收费、财政优惠。

2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29.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招商引资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永兴县委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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