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工业园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永办发〔2003〕59 号
为切实加快永兴工业园建设进程,培育和集聚我县工业发展后劲,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工业园的建设和项目投资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用地优惠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亩土地预交2万元土地价款即可入园。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亩土地预交1万元土地价款即可入园。
(三)园区内土地出让价格为每亩5万元。企业预交后不足部分,从该企业的财政奖励中扣除。5年内企业的财政奖励不足以抵减土地价款差额的,由该企业补足,随即办理土地批复。
(四)原则上按企业提供的工艺流程和总平面布置图,为企业预留土地。未经园区管委会和县国土资源局批准,企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转让。
(五)所有土地出让收入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取。
(六)园区耕地占用税,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属县级可支配的全部拨付给开发业主,用于园区建设。
(七)园区企业因企业自身原因2年内未建成的,由国土部门按成本价的2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年内未建成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以上土地面积按蓝线计。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以内。特殊项目价格另议。
二、零收费优惠
(一)本《办法》中所指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项基金。
(二)县工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园区项目和企业实行县级“零收费”,即只上交省、市部分和工本费,免收县级可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和基金(各项可在园区执行的省、市支配部分收费及标准详见附表)。
(三)园区企业工商、税务、房产等变更登记,只收取工本费。
(四)部门和单位对园区项目和企业的有偿服务实行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性服务和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了服务,其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五)园区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建筑劳保金实行园区管委会代缴制,园区管委会定期与企业结算,由园区管委会向有关部门代缴。
(六)在土地征用和开发形成“五通一平”的过程中,除支付给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款按规定计算外,所有县级可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免收。
(七)对园区项目和企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园区管委会一个“口子”收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经保委和县物价局申请,经县经保委和县物价局审批后,方可向被收费单位发放《收费通知单》,同时委托园区管委会代收。未经县经保委和县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园区向企业和项目业主收费,否则作为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向全县通报。
(八)列入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基金,付费企业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园区管委会缴纳。收费部门和单位凭物价部门审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后,要按规定在《项目和企业收费卡》上登记。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可向县纪委、县监察局或县经保委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局或县经保委要切实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三、水电优惠
(一)园区内所有类型的用水价格均按生活用水的最低价执行。
(二)用户当月用电量达20万KWH以上免收基本电费,并实行分时计价结算。丰水期均价为0.3967元/KWH,峰值7:00—23:00电价为0.445元/KWH,谷值23:00—7:00电价为0.30元/KWH;枯水期均价为0.4167元/KWH,峰值7:00—23:00电价为0.465元/KWH,谷值23:00—7:00电价为0.32元/KWH。
(三)用户当月用电量在20万KWH之内,按国家目录电价执行。
(四)力率调整电费按国家物价政策执行。
(五)优惠电价随国家电价调整而调整。
(六)实行高供高量,使用分时计价电子表计量,并设置每月电量读数,以便于结算。计量装置由用户购买。
(七)对于月用电量100万KWH以上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实行更优惠的价格。
(八)除不可抗因素外,对园区企业原则上不能停水、停电。因维修或其它原因确需停水、停电的,供水、供电企业应提前24小时通知园区企业。
四、财政优惠
县财政5年内对纳税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头3年企业年税收地方可支配部分100%奖给企业,后两年企业税收地方可支配部分50%奖给企业。
五、入户优惠
在工业园落户的企业,其职工及其家属要求转为本县常住户口的,可以转为本县城镇户口,在办理过程中,只收取工本费。其子女需就读本县中小学校的,应随到随读,且一律按本校区范围内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我县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永兴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1.永兴工业园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表
2.永兴工业园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表
附表一:
永兴工业园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表
|
执收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计费单位 |
收费
标准 |
生产经营性(不含房地产)项目按收费标准的(%)收取 |
基础设施项目按收费标准的(%)收取 |
安置建设按收费标准的(%)收取 |
备注 |
|
县建设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湘价费〔2001〕261号湘政发〔2002〕17号 |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造价 |
见文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
湘价费字〔2001〕261号 |
按建安工程量 |
见文 |
全免 |
全免 |
50 |
|
|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费 |
湘价费字〔2001〕261号 |
按建安工程量 |
见文 |
全免 |
全免 |
50 |
|
|
县水利局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湘价费字〔1996〕81号 |
按占地面积 |
见文 |
全免 |
全免 |
40 |
|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湘价费字〔1996〕81号 |
见文 |
见文 |
全免 |
全免 |
40 |
|
|
县国土资源局 |
用地管理费 |
湘价费字〔2003〕42号 |
征地费总额 |
见文 |
全免 |
全免 |
40 |
|
|
县林业局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湘价费字〔2001〕262号 |
占林地面积 |
见文 |
全免 |
全免 |
50 |
|
|
县房产局 |
白蚁预防费 |
湘价字〔2002〕275号 |
建筑面积 |
见文 |
全免 |
全免 |
50 |
|
|
县文物管理所 |
考古调查勘探费 |
湘价费字〔2001〕74号 |
按建设占地面积 |
0.2元/m2 |
全免 |
全免 |
50 |
|
|
考古发掘费 |
湘价费字〔2001〕74号 |
按实际发生墓葬座数及大小 |
见文 |
免考古发掘费附加部分 |
免考古发掘费附加部分 |
免考古发掘费附加部分 |
|
|
县蔬菜局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湘政发〔1993〕25号 |
占用菜地面积 |
0.5万元/亩重点保护区专业菜地加收50% |
全免 |
全免 |
50 |
|
附表二:
永兴工业园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表
|
执收
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计费单位 |
收费
标准 |
按收费标准的(%)收取 |
备注 |
|
县工商局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湘价费字〔2000〕23号 |
注册资金总额 |
见文 |
30 |
|
|
经济合同签证费 |
湘价费字〔2000〕23号 |
合同价款或工程造价或酬金 |
见文 |
全免 |
|
|
县交通局 |
公路运输管理费 |
湘价费字〔2002〕44号 |
营业收入 |
见文 |
50 |
仅限园区内交通运输企业 |
|
县房产局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湘价费字〔2002〕231号 |
按套 |
见文 |
全免 |
|
|
县劳动保障局 |
劳动力市场管理费 |
湘价费字〔2001〕号328号 |
按人月(次) |
见文 |
全免 |
|
|
劳动签证、仲裁、鉴定收费 |
湘价费字〔2001〕号328号 |
每份(件) |
见文 |
全免 |
|
|
县质监局 |
制造、安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许可证收费 |
湘价费字〔2002〕132号 |
每证 |
见文 |
全免 |
|
|
监督检验收费 |
湘价费字〔2002〕132号 |
每件 |
见文 |
30 |
|
|
计量标准考核费 |
湘价费字〔2002〕132号 |
每次 |
见文 |
全免[ZB]] |
|
|
县物价局 |
价格调节基金 |
湘政发〔1995〕17号 |
营业收入,外地驻永企业按人、月 |
见文 |
全免 |
|
|
县绿化办 |
绿化费 |
湘价费字〔2001〕262号 |
按每年每人3个工作日 |
见文 |
全免 |
|
|
县财政局 |
防洪保安基金 |
湘政发〔2001〕31号 |
按营业额或销售收入的0.6‰ |
见文 |
全免 |
|
|
县卫生监督所 |
发放卫生许可证前现场审评费 |
湘价费字〔2003〕44号 |
每个 |
见文 |
全免 |
|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疾病预防控制收费 |
湘价费字〔2003〕44号湘价费字〔1996〕45号 |
见文 |
见文 |
全免 |
|